据中国税务总局网站消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
2010年,美国颁布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处罚措施等。
2014年9月,中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这之后,中国开始着手将“标准”落实。
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获得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中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中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根据中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据悉,此次收集信息不仅包括存款账户,还包括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内的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其他账户。
如果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其境外账户信息。
社科院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每年的移民人数保持在19万人左右,并且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中国居民大量移民海外。来自美国移民局的数据显示:2016财年(2015年10月~2016年9月)美国政府共签发9947张EB-5签证,其中7512张发放给了来自中国的申请者,占比达到75.52%。
中国税务总局称,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对于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影响,《中国经营报》援引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总监钱江涛的观点认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实施最主要的作用是威慑力。因为信息交换的时间虽然确定,但各国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打击逃避税行为尚需要各国探索。
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合伙人康杰认为,征求意见稿实际是中国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内执行版,规范的是中国金融机构搜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华开立金融账户的信息。实际上,由于法制环境和外汇管制等诸多原因,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开设离岸账户用于避税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领域并不是全球打击逃税的关键区域。
“但征求意见稿传递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信息非常关键,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的透明度会对纳税人税务合规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康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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