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实施以后,不少人询问各种“第三国身份解决方案”是否可行。第三国身份包括通过投资移民,取得第三国护照或永居身份。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有些中介甚至宣称可以帮助客户取得第三国的“税务居民身份”和居住证明,能够帮助客户隐瞒自己中国的税务居民身份,并且以新的第三国身份在金融机构开户。
事实上,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没有基础,连打法律的“擦边球”都称不上。而且故意隐瞒纳税居民身份、误导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很可能触发其他法规风险,导致“擦边球”不成反造“乌龙球”的情况出现。
第三国身份规避CRS法理上的问题
01、CRS申报方向是基于税务居民身份,而非护照或者绿卡
“一般而言,如果根据该需申报国的税法,任一个人或实体是这个国家的居民,那么他们即属于 ‘需申报国的个人。”——因此,取得第三国护照或者绿卡在法理上无法直接改变CRS申报国家的方向。
02、购买第三国护照或者绿卡,无法“冲掉”真实的税务居民身份
如:根据中国所得税法,无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澳洲所得税法,任一自然人是否属于澳洲税务居民取决于四个法定测试(满足任意一个即为澳洲税务居民),包括惯常居住测试、常住地测试、183天测试和养老金测试。这些测试的重点通常在于纳税人在澳洲居住的天数,以及与澳洲的生活、家庭和投资的纽带等。
因此仅仅取得第三国护照或绿卡无法抵消该纳税人真实的税务居民身份。
03、购买第三国护照或者绿卡,不代表能取得第三国税务居民身份
常见的第三国护照或者永居国家,在判定其本国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候,一般都是有居住要求的。如下:
04、即使取得第三国税务居民身份,仍然无法“冲掉”真实的税务居民身份
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存在着自然人未在该国居住满183天但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该国居民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RS法律提到“双重税务居民”的账户持有人可以参考相关税收协定中对于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加比规则”(即tie breaker)。以中国、澳大利亚和塞浦路斯为例:
根据中国和塞浦路斯的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为中国和塞浦路斯两国的税务居民,则需要按照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住 -- 国籍/公民权的所在地的顺序,确认一个国家为税收居民国家。可以看到,在加比测试中,国籍/公民权的重要性是最低的。只有纳税人根据加比规定,成功被判定为塞浦路斯税务居民情况下,才能将CRS的信息交换国家变为塞浦路斯。
澳大利亚和塞浦路斯没有税收协定,因此无法利用加比规则。这将导致纳税人可以被认为既是澳洲税务居民也是塞浦路斯税务居民。税收协定加比规则的缺失情况下,CRS法律明文要求金融机构将纳税人的金融信息向澳大利亚和塞浦路斯两国申报。
第三国身份规避CRS实践中的风险
如上所述,在法理上购买第三国身份无法规避CRS。但是,在实践中,是否存在通过购买的第三国身份隐瞒自己真实的税务居民身份,从而使得金融机构误判账户持有人税务居民身份的可能呢?
——根据CRS法律,首次开户的金融账户持有人必须在开户时提供有效的自我声明;金融机构在收到自我声明后,必须考虑该声明的合理性;在合理性测试中,金融机构必须综合考虑开户时取得的信息,包括在反洗钱和KYC程序中取得的相关文档和信息。
——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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